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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白酒商标案

近日,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“牛栏山”“红星”二锅头的刑事案件,并对该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公开宣判。  
2021年6月至12月,被告人聂某甲、聂某乙、黄某某一起购买低端白酒、酒瓶、假包装材料,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肖家咀民房窝点内,采取将购买的低端白酒罐装进带有“牛栏山”“红星”二锅头标识的酒瓶中,并采用假冒商标及外包装的方式,大量制作假冒“牛栏山”“红星”二锅头白酒,后通过武汉市某物流公司将制作的白酒运送至全国各地,每件销售价40至45元不等,三被告人通过物流销售假冒白酒4800余件,微信回收货款24万余元。  
案发当日,公安机关在制假、储存场所查获生产尚未销售的成品“牛栏山”“红星”品牌白酒共计123瓶,未销售货值约436元。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、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鉴定,聂某甲等三人生产的“牛栏山”“红星”品牌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。  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聂某甲、聂某乙、黄某某三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商标,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,其假冒两种注册商标,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,情节特别严重。根据被告人聂某甲、聂某乙、黄某某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作出判决,被告人聂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5万元;被告人聂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6万元;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4万元。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,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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